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通知
(川地税发[2000]66号 2000年6月29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印发你们,请依照施行。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制约,保证执法公正,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稽查责任监督是指在明确稽查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地方税务机关、社会各界及纳税人对各级地方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廉政纪律、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制约,以及地税稽查内部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和各环节间的责任监督机制。
第三条 各级地税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按照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的原则开展稽查工作。建立各环节间各司其职、各负其式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五条 选案环节的责任:
(一)严格实行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的规定实施选第计划管理;
(二)通过人机结合方式确定稽查对象(以下简称被查人);
(三)向查案环节提供稽查计划。
第六条 查案环节的责任:
(一)按照稽查计划向被查人下达稽查通知书;
(二)实行小组稽查制度,每小组不得少于2人;
(三)小组到达稽查现场时,必须向被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检查经营场地时,必须有被查人人员在场;调取被查方资料时,稽查小组成员和被查人必须在资料清单上签字;
(五)实施稽查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
(六)稽查取证完成后,要将稽查情况告知被查人,听取被查人陈述意见,督促被查人签字盖章;
(七)制作《稽查报告》,必须由稽查小组集体研究、其成员签字;《稽查报告》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稽查内容和被查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