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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9]1号 1999年1月4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改革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扩大稽查广度,强化稽查力度,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查处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扩大稽查面,每年查户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户数的三分之一;重点纳税户每年要稽查一次,并将年缴纳地方税五百万元以上纳税户的稽查情况专题上报省局。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对涉及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各地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中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

  一、稽查机构。各市(地、州)、县(市区)均应设立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名称为XX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同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处、科、股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稽查局负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副科级。县级以上(合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二、职能划分。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建立“大征管、大稽查”模式。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建立后,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内设的检查机构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建帐建制。税款催缴、税款结算、税务代理等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事项的检查。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1.制订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
  2.考核、指导、协调、检查下级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3.统一归口部署地方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
  4.查处偷、骗、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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