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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5日)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的批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宁价费[2002]171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营运驾驶员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2001年7号令的规定,营运驾驶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经研究,同意我市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及考试收费参照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临时)”、换发“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除大客车、汽车列车、危险货物汽车驾驶员需按规定进行驾驶操作考试,收取80元/人的考试费外,其他驾驶员不再收取费用。

  希你局加强收费管理,公示收费内容。接文后请即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表: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报名费 │     培训费    │    考试费     │教材资料费│
│    │    ├─────┬──────┼─────┬──────┤     │
│    │    │理论培训 │驾驶操作培训│理论考试 │驾驶操作考试│     │
├────┼────┼─────┼──────┼─────┼──────┼─────┤
│收费标准│5元/人│4元/小时│40元/小时│20元/人│80元/人 │按实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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