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居住证工本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收取居住证工本费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居住证工本费的通知
(沪财预[2002]68号、沪价费[2002]40号)


市人事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近接市人事局《关于申请收取〈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函》(沪人[2002]50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2002]第122号令)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门在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证50元。

  二、居住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核定的预算拨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