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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7日)废止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
(重规发〔1998〕126号)


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 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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