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
(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
第五条 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
(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 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应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条件许可的,也可与建设工程质量等其他验收合并进行。
第七条 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 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整改要求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整改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整改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验,并作出复验决定,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