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阎立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针对民间纠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的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 
  镇、街道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排查和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三)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