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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关于财产损失审核审批问题
  各主管基层局应认真向纳税人宣传政策规定,对确以发生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核。主管基层局应本着及时受理即时审核审批的原则,按照《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的要求,须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履行完审核审批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四、关于租赁分类的标准
  (一)根据《通知》中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二)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纳税人租赁资产时凡满足以下一条或数条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条标准是指,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判断,租赁期满时出租人会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条标准包含以下两条含义:
  (1)承租人拥有在租赁期届满时或某一特定的日期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2)在租赁期届满时或某一特定的日期,当承租人行使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时,在租赁合同中订立的购价远低于(低于5%,含5%)届时该项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含75%)。
  如果租赁资产是一项旧资产,在开始此次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则该条判断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为90%以上,含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专门为承租人订购或建造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由承租人选定的生产商专门为承租人的特殊工艺和特殊用途设计的、一般不形成系列化产品的专用设备。
  五、关于住房补贴资金和通讯费用的问题
  根据《通知》中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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