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共13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农转非”、“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市管地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三)市建设委员会(7项)
  (1)施工企业工程取费(丙、丁级)许可证审批
  (2)新型墙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3)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许可
  (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市政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
  (5)旧粘土砖厂改造项目核准
  (6)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技校、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
  (2)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准
  (3)集体合同审查
  (4)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5)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计划
  (6)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五)市财政局(12项)
  (1)企业提高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审批;
  (2)企业超标准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审批;
  (3)被兼并企业贷款停、免利息的审查、审批;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审批;
  (5)企业各种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
  (6)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审批;
  (8)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重审批;
  (9)粮食经营性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开支的审批。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
  (11)设立新公路收费站点、已设公路收费站点延长收费期限审核;
  (12)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审核。
  (六)市公安局(8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2)旧货企业、旧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