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3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6月1日起,撤消原各区县公司建制,从独立核算单位改为上海石油分公司的成本报账单位,由上海石油分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纳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房产税等地方税的有关征收规定,现对上海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收管理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上海石油分公司及其原所属区县公司(包括取消独立核算资格的全资加油站,下同),由上海石油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并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市财税四分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一)上海石油分公司原所属区县公司变为成本报账单位后,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如仍保留分支机构性质的,应按规定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户管核准手续后,统一向市财税四分局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手续。
(二)上海石油分公司原所属区县公司如属防伪税控企业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按规定做好抄报税工作,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成金税卡的收缴手续。
(三)上海石油分公司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统一汇总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由上海石油分公司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原所属区县公司在办理有关货物移送等增值税核算的手续时,应按我局沪国税流(1997)115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企业所得税由上海石油分公司实行一头申报,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原所属区县公司2003年1—5月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上海石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