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疫情报告制度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报告制度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报告制度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03年5月22日)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与扩散,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程序,进一步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疫情报告
(一)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各级各类医疗预防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疫情日报、零报和随时报告制度。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独立的防保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和办公设备,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及病人就诊过程中的初始流调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都必须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法定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疫情报告依法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作为法定的责任报告人,除对就诊的发热病人进行病史询问外,必须围绕病人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详细询问。在初步做完必要的辅助检查后,立即做出明确诊断,发现临床诊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迅速报告医院防保科。各医院防保科接到首诊医生的疫情报告,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先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随后按规定填报疫情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