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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垃圾和医疗废水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医疗垃圾和医疗废水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2日)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严防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过程中,因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产生二次污染而导致疫情扩散,现就加强对医疗垃圾和医疗废水处置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非典”定点治疗医院、定点发热门诊和定点观察宾馆必须具备完善的废水治理设施,加强管理,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废水处理工艺一律采取加氯(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杀菌灭毒工艺,并采用加氯机。
  2、产生的废水必须100%处理。
  3、杀菌灭毒接触反应时间必须大于1.5小时。
  4、处理后的废水中余氯大于6.5毫克/升。
  5、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没有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必须立即补建废水处理设施。
  凡实施医疗废水处理后回用的单位,在水回用前必须采取严格的杀菌消毒措施,否则,一律不得回用。
  二、各医院、宾馆及各医院发热门诊必须设立医疗垃圾专用回收箱,定时进行消毒,对发热门诊产生的医疗垃圾要用两层以上塑料包装袋密封包装后,再放入垃圾专用回收箱中存放。严禁医疗垃圾露天存放,私自处理和随生活垃圾排放。医疗垃圾专用回收箱要设有相应的专用标志,派专人管理,每日定期检查医疗垃圾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确保医疗垃圾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置。
  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的病人废弃的生活用品、日常餐饮废物等生活垃圾及各医院发热门诊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制品,要焚烧处置。
  未实施医疗垃圾统一焚烧的地区,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监督组织各医院将医疗废物统一收集、运送到殡仪馆焚烧炉或当地水泥厂焚烧炉进行统一焚烧处置。
  三、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疑似病人的隔离宾馆及各医院发热门诊要立即对本单位的废水和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自检,需要补建废水治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在5月6日前完成水治理设施建设,投入正常使用。在水治理设施没有建成前,须向卫生部门报告废水排放情况,采取临时消毒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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