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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
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委派,负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和市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项目;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收入用于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市稽察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 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 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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