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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2002年6月1日)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 (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 (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 (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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