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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基建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
(四)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实施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慰问活动;研究草拟双拥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与地方部门、驻地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收集双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团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负责全市基金会的监管工作;受民政部、省民政厅委托,负责对西安地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指导全市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救灾救济处
负责城乡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救灾款物,接收和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农村扶贫、“五保”和敬老院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撤队转户退养人员、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负责全市城镇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城镇低保政策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协调低保工作与财政、劳动等部门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负责对区县、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的其它社会救济工作。
(九)优抚安置处
负责全市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优待抚恤办法;负责全市评残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烈士陵园和军事供应站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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