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
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2]5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
1、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批表(略)
2、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略)
3、失业人员享受特殊待遇审批表(略)
4、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略)
5、职业培训补贴费审批表(略)
6、职业介绍补贴费审批表(略)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项目支出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具有培训资格和职业介绍资格的单位,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申请领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项目支出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费;
(七)国家、省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五条 职业培训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并按市下达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计划开展工作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