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30日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助力车的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力车包括汽油机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两类。
汽油机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设计时速不超过 24公里的两轮车。
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助力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汽油机助力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增发汽油机助力车号牌,并逐步全面淘汰。二冲程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按规定限期淘汰,或者更新为符合规定的四冲程汽油机助力车或电动自行车。
对电动自行车发展放开总量控制,纳入正常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有汽油机助力车销售权的单位不得销售任何品牌的二冲程汽油机助力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