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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严格控制高排污车辆发展。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二)苏州市区停止发展微型普通客、货汽车。微型普通客、货汽车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具体停办期限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三)禁止从事过营运的外地客、货汽车和已使用5年(含)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经法院依法处理至本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第三条 加速在用高排污车辆的淘汰和控制,减少车辆尾气污染。
  (一)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各类型汽车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
  2.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
  3.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
  4.燃油型助力车使用满6年的。
  (二)在用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1.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轻型车 CO≤3.5% HC≤700ppm
  重型车 CO≤4.0% HC≤1200ppm
  2.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4.0% HC≤4800ppm
  四冲程 CO≤4.0% HC≤1200ppm
  3.燃油型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3.5% HC≤6000ppm
  四冲程 CO≤3.5% HC≤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三)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年度检验或路抽检时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修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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