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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信息办法〔2002〕80号 2002年5月30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
  本市设立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助专项资金),暂定实行三年,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在上海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市信息办、市工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创业资助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协同做好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分工)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资质审定、申报材料的评审和资金拨付,市信息办负责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确认,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产品(项目)研发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市工商局及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创业资助专项资金,除应当符合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最大股东,一般具有8年以上(含8年)在海外留学、工作的经历;
  (二)所创办的企业为200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注册资本暂定为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且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或者集成电路设计;
  (三)先前未获得过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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