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申请人申请创业资助专项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申请书(一式两份,市人事局、市信息办各执一份)(样张可在 www.21cnhr.com "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详细商业计划书(一式两份,市人事局、市信息办各执一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市人事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六)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章程(一式两份,市人事局、市信息办各执一份)。
  第七条 (评审和通知)
  市信息办在收到商业计划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确认,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出具资助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八条 (监督检查)
  申请人和受资助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对明显未按照商业计划书实施的企业,市信息办应当会同财政、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采取相应制约措施。
  受资助企业有弄虚作假或者将创业资助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应当退赔受资助的资金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在产品(项目)研发过程中,受资助企业自受资助之日起三年内或者研发完成第一个产品(项目)之前的每年1月和7月,向市信息办提供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报告。
  受资助企业应当按时填报统计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数据。
  受资助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对产品(项目)研发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市信息办根据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需将资金提供给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创业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负责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共同监督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