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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

  4、不得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5、不得以带资、垫资为竞争手段参加投标。
  6、不得互相串通投标、陪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7、不得哄抬或压低投标报价。
  8、不得中标单位无理拒签工程合同。
  9、不得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工程。
  10、不得未经省建设厅审查和注册的省外、境外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附件4: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1、严格执行建设部、四川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得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其他评标人员互相串通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人员。
  4、认真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5、不得利用评标的权利,故意刁难投标单位,搞“吃、拿、卡、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6、坚持独立评标,不得违背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对确实差距不大的投标人有意拉大分差距离。
  7、严格遵守评标会场纪律,参加评标工作时,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或答应参加评标会后临阵缺席。
  8、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投标资料。
  9、不得向外泄露开标、评标、定标中的评审和其他有关情况。
  10、坚持原则,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敢于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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