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试行)
1、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招标代理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不得未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受招标人委托和超越应代理业务范围,进行代理招标。
4、不得违背规定出借资质证书或用非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越级代理招标。
5、不得与被代理单位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假代理招标。
6、不得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擅自中止或转让代理业务。
7、不得接受被代理招标工程与投标人在隶属关系或有其它利益关系的业务。
8、不得将代理招标的业务在有形建筑市场和监管机构指定以外的场所开标。
9、不得将代理业务费转嫁非代理方收取和乱收费。
10、不得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异地开展代理业务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和备案的境外代理机构擅自开展代理业务。
附件6:
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1、不得隐瞒、截留工程交易和建设活动信息;
2、不得利用服务中的方便,谋取私利、接受吃请或收取误餐费、礼金等;
3、不得泄露开标评标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影响工程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合法利益;
4、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等;
5、不得违背办事程序规定,前后交叉办理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