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管理办法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通信环境,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1]年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或为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提供场地的“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三高”地点分为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
  (一)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地点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高山:海拔高度≥2000米
  高楼、高塔:相对高度≥150米
  2.其它盟市
  高山:相对高度(以最近的市、镇为基准)≥700米
  高楼、高塔:相对高度≥100米
  (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地点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高山:1800米≤海拔高度<2000米
  高楼、高塔:80米≤相对高度<150米
  2.其它盟市
  高山:200米≤相对高度(以最近的市、镇为基准)<700米
  高楼、高塔:80米≤相对高度<100米
  第三条 拟在限制区内接纳设置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须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资产证明书和其它相关材料,填写《“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置申请时,须同时提供“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复印件及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无线电发射基站方可设置使用。
  第五条 “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在不允许设置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