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下放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权限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经贸投资[2002]166号)


各市经贸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全省技术改造工作,我委制定了《安徽省经贸委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经贸委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

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全省技术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即: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审批执行以下规定:
  1、省政府确定支持的省重要骨干企业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审批。
  2、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不含省重要骨干企业项目),由省辖市经贸委审批。省辖市经贸委可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对企业下放审批权限,但不能搞层层下放。
  3、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不含省重要骨干企业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委托省有关部门及省辖市经贸委审批。
  二、对已列入省工商领域发展规划的限额以下项目,已列入省辖市规划及省重要骨干企业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限额以下项目,均视同立项,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咨询论证后,按第一条的规定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审批文件须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国家或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继续执行省经贸委《关于当前我省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贸技[2000]138号)的规定。属限制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由省经贸委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