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发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以非离岸价价格条件成交的外销收入,应扣除实际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并上报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单证(复印件)。若企业不能提供扣除费用单证的,则按照非离岸价的95%,核定其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2)在前述按离岸价价格计算的原则下,对出口发票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价格存在差异的,采用逐笔取小原则确定外销销售收入。
2、关于“免抵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完税价格+海关实征税和消费税
(2)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免抵退税额的,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免抵退税额的,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上述两种情况计算中,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3、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采用先按计划料耗比例预计、合同履行完毕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按实际料耗比例与计划料耗比例调整的办法。即按照生产企业每本进料加工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计算出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在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前,按照复口出销售额、计划分配率,计算出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在该进料加工手册申报核销时,按照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并按照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的差额一次调整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三)关于不按时申报或不能及时取得出口退税凭证的处理规定。
对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免)税凭证或未向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视同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征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免)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