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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规定。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的应退税额实行年内只办理预免预抵手续、不办理正式申报,年终办理清算申报的办法。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免、退”税申报
  本市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免)税登记、加工贸易申报、预免预抵申报、正式申报、年度清算申报等免抵退税事宜。本市出口企业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免、抵、退”税软件进行电子申报,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软件投入使用前,暂使用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的申报管理软件。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第三或第四分局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或特准退税业务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第三或第四分局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2、登记附送的资料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需附送以下资料:
  (1)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海关自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人民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批表;
  (8)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
  3、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生产企业,若需变更有关登记内容或需注销的,应凭相关文件和资料向退税分局提出申请。
  (二)生产企业预免预抵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向征税税务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时,应上报的资料有:外销收入账(复印件)、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汇总表》(附表1)、《生产企业出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明细表》(附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表3)、《生产企业进料口件申报明细表》(附表4)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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