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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为应按照当月实现销售的全部出口销售收入(无论单证是否齐全)进行明细录入申报;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经退税分局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和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相应数据申报录入。
(三)生产企业的正式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季后15日前,以征税机关确认的预免预抵数据为依据,向征税机关办理配齐退税单证外销收入的正式申报。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办理正式申报时,应上报的资料有: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汇总表》(附表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期单证齐全明细表》(附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未到期明细表》(附表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已逾期明细表》(附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附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附表5)、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办理核销申报时上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附表15)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涉及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书等。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已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等。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申报要求。
(1)企业应补充录入预申报时未录入的有关信息部分;
(2)企业应对退税单位齐全的外销收入进行单证齐全的申报;
(3)对涉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企业,应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
(四)生产企业年度清算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应对税务机关正式申报确认为依据,向征税机关办理年度清算申报,将清算期前单证尚未齐全的外销收入作为备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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