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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上报的资料有: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退税专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申报汇总表》(附表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质本期单证齐全明细表》(附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附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附表5)、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办理核销申报时上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附表15)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3、申报要求。
  (1)企业应补充录入预申报未录入的有关信息;
  (2)对涉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企业,应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
  (3)将退税单证未齐全的外销收入作为备案申报。
  (五)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退税分局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并申请取得经退税分局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
  在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时,生产企业应按照经退税分局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和进口料件进口情况,申报录入进口料件的有关内容,并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和有关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在办理正式申报、年度清算申报时,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申报进口料件进口情况外,还应及时申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上报有关的《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等。
  三、税务机关的“免、抵、退”税管理。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的管理。
  1、退税分局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登记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将出口企业有关基本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出口企业户管库,向企业发放《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并将有关企业登记信息告知相关征税机关。
  2、退税分局对企业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审核处理,并及时将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相关征税机关。
  退税分局应按规定通知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年检,并将企业年检情况告知相关征税机关。
  2、征税机关接受退税分局有关企业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等信息后,应建立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户管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注销该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前,不得注销该企业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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