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预免预抵的管理。
1、征税机关接受企业的预免抵申报后,应将企业外销收入账与企业申报的外销发票进行核对。对计入企业外销收入账但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外销收入,征税机关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对判定为征税的,应计入内销收入征税处理,确保企业外销收入账与外销发票的一致。
征税机关应做好企业申报的内销收入,进项税额等数据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核对工作,保证征税机关确认的企业预申报数据的正确。
征税机关应对预免预抵审核结果进行统计,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统计月报表》(附表13),在当月月底前将统计报表和软盘移送有关退税分局。
2、退税分局应对各征税机关的预免预抵数据进行汇总,在次月8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正式申报的管理。
1、征税机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后,应对企业当期申报出口明细表进行单证对审,确定当期以及列期单证是否齐全;对单证齐全的予以认定,对单证不齐未逾期的纳入监管,对单证不齐且已逾期的应征税处理。
征税机关应按照判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取小原则审核外销发票、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确认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外销收入,对判定为视同单证不齐的外销收入,应计入内销收入征税处理。
征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正式申报软盘进行本次企业上报数据与税务机关反馈数据的校验,对企业擅自修改税务机关反馈数据的情况,应打印出疑点表,由审核员进行审核确定。
征税机关在正式申报审核中发现企业有错误的,对有关记录进行调整处理。在接受企业正式申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整后的申报表、软盘和配套单证一并移送退税分局办理正式申报审批。
2、退税分局接受经征税机关初审的企业正式申报资料后,应进行单证对审复核并与有关海关等外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在复核中发现有错误的,应对有关申报记录进行调整处理。
退税机关应对征税机关初审后的正式申报数据,进行征税机关审核确认数据与退税机关反馈数据的校验。对征税机关修改退税机关反馈数据的情况,应打印出疑点表,由审核员进行审核确定。
在接受经征税机关初审的企业资料一个月内,退税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与调整后的软盘反馈给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接受退税分局处理结果的反馈软盘后,应将该反馈数据记录下来。同时,征税机关应及时将反馈软盘退还企业。
退税分局按规定计算出免抵税与退税后,按照退税计划指标安排。办理免抵调库与退税,将审核结果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表12)交有关征税分局,同时汇总报市局进出口税管理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