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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皖价服[2002]142号 2002年5月27日)


巢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价费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交通运管部门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不对车主收费;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按照“皖价经费字[2000]28号”文件规定收取检测费,但必须坚持车主自愿委托的原则,交通运管部门不指定检测站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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