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
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既是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堵漏增收和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按照总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务必抓出成效。该项工作要在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管理局组织实施,对有偷、逃、骗税嫌疑的,交稽查局查处。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阶段抓好落实。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原则上分三个阶段进行,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主要是开展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搞好宣传发动,动员业户开展自查;集中整治阶段(7月底前),对本地区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总结阶段(8月底前),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工作经验,加强监管措施。各地要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选准突破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认真抓好查前培训,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加强舆论宣传,努力创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难度大、任务重,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更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当地政府的工作部署协调一致,积极争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及成果,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努力争取集贸市场内广大业户的理解与配合,为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