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甬政办发[2002]128号 200205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资格认定。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参加,所有代建单位代建资格认定均须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代建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经市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