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晋政发[2002]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年)
老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
一、基本情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省出现了明显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到2000年底,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330多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进入了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阶段。今后人口老龄化将继续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的态势。我省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和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老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并不断得到加强;颁布了《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人经济供养和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对老龄问题认识不足,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社会资金投入与老年人口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差距较大,老年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严重不足,部分老年人生活和看病困难,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科研工作和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从新世纪开始,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必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