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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要建立救助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老年人中的贯彻和落实,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制度和救助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经济帮助。坚持和完善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营养保健费制度,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和青少年为老志愿者服务制度,倡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
  1、在城镇,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发展多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农村,不断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尽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2、到2005年底,县及县以上有条件的医院都要设立老年病科、老年门诊、临终关怀病房和老年病家庭病床。要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实行定点防治,送医上门,巡回医疗,到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一体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级离退休医务人员在老年病防治和研究机构中的作用。
  3、认真开展各种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研究,加强对老年医护人员的培训。广泛开展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等有关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健康老龄化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县(市)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指导站(点),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都要因地制宜地开辟老年人的体育健身场所。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以减少疾病,增强体质,实现健康的老龄化。
  4、加强老年群体的医疗保障与服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离休干部及70岁以上老人就医享受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对本人及赡养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要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给予适当帮助。百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起始年龄。
  (三)建立老年社会照料服务设施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1、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到2005年底县级市和大中城市的城区要建成至少一处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街道要有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农村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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