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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五)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
  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积极推行和完善对涉老案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设立老年法庭。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3、加大老年法的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民普法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2005年底前,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
  4、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制定相关制度。各市(地)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区应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5、建立健全老年执法、协调、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对“老年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要认真做好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协调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定期研究老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老龄工作队伍。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的实际需要,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支持,用于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支出,要按照一定数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长,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在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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