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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
加压泵站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城市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六个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共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泵站4 92处,管理单位近300家,为16余万住户、50余万城市人口提供生活用水,日均供水量7.15万立方米。长期以来,由于二次供水处于分散管理状况,存在着随意发展用户、水质污染、间断供水及拖欠水费、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影响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生活。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六个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泵站(以下简称泵站)全部移交给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和时限
  六个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泵站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和市泵站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工作自2002年6月1日开始至2003年12月30日结束。
  二、移交泵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泵站的产权人应提供泵站建设手续和完整的建筑物图纸、卫生许可证、独立的供电用电手续,以及机电设备档案及工艺图纸和地下管网图纸资料。
  (二)泵站的泵房及办公用房无产权争议。
  (三)泵站内全部供水设备及供水管道附属设备、水表等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四)无拖欠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和水费问题。
  三、泵站资产的处理及人员安排的原则
  (一)移交泵站时,泵站的供水设施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一次性无偿转移给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二)泵站的原用电容量指标过户给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三)泵站在未移交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
  (四)泵站移交后,需要工作人员的,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原工作人员应优先 留用;不需要工作人员的,原泵站工作人员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排。
  四、移交泵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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