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指配备新车)、更新(指报废旧车配备新车)的管理,落实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压缩行政经费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市级机关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1999]61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审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车辆购置、更新的原则
(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要规范、有序开展,坚持集体研究、集中办理的原则。
(二)申请购置、更新车辆不得突破本部门、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报废、更新的编制核定。市财政局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经费审核、政府采购。市廉政办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标准审核。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领导审批。
二、车辆编制的核定
(四)按照《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办[1999]29号),以及宁委办发[1999]61号文件规定,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的车辆编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五)车辆编制的核定,以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依据。因工作性质、任务特殊,需增加业务工作用车编制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廉政办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六)各部门、单位已转卖、出租、外借的车辆,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仍纳入各部门、单位的车辆编制。
三、车辆购置、更新的标准
(七)车辆购置、更新按照宁委办发[1999]61号文件规定的排气量和价格标准执行。
(八)车辆购置、更新原则上要优先选用国产车。在保证车辆性能价格比和售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副省级干部可配备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25万元以内的轿车。需要财政安排资金购车的,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