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期限问题
1、新办企业2002年1-3月已向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凭有效纳税凭证和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零申报,作视同已纳企业所得税处理。
2、从2002年4月开始,新办企业一律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期限可酌情延至2002年7月15日,逾期申报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关于内、外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界定和纳税问题
内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界定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的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为纳税人来确定。对新办企业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属地税局管理的,分支机构(企业)应持地税局原汇总纳税和新办企业新成员等批准文件登记备案,当地国税部门可不办理相关税务(税种)登记,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界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来确定。其分支机构的纳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五条和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不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新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严格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范围、申请、审批、权限和程序,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执行。外资新办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和其他有关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税收管辖范围的问题
深圳市国税系统各区(分)局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管辖范围,仍比照流转税的管辖范围负责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