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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2002]55号 2002年5月30日)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目的: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运作规律,有计划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健全土地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集聚建设资金,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土地资产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导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区积极性结合原则;计划供应与市场运作统一原则;效益性原则;规范土地市场与改善投资环境相结合原则。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理顺土地管理体制
  1、组建领导机构。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资产经营政策;审批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审批重大土地收购储备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审批供地项目;监控土地资产经营;监管土地资产经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按规定议事程序开展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任。
  2.完善管理体制。中心城区(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土地仍实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体制,城郊各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和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报备形式加强对城郊各区、开发区土地供应规模、方式、价格的监管。市财政局加强土地资产经营资金的监管工作。
  3.明确经营主体。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土地资产经营政策;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承办土地供应工作;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指导城郊各区、开发区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城郊各区设立区土地中心,开发区设立土地分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统一规则、平衡地价、收益属区(按规定应上交国家和省的收益除外)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市、区土地中心要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优化操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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