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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1.界定土地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列入储备范围:(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4)依法没收的土地;(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以下称经营性项目)的土地;(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9)依法征用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10)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11)无主土地;(12)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2.明确土地储备方式。对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可通过收回、收购、征用等方式实施储备。对按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交由土地中心进行储备。纳入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土地中心统一办理转用、征用事宜后实施储备。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土地中心对应补偿的原土地使用者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划拨土地原使用条件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3)拆迁城市房屋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补偿;(4)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属储备范围的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未实施储备而需转让变现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委托土地中心组织公开出让后,按市场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实施储备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使用条件,涉及拆迁的,核发拆迁许可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上建(构)筑物的变更或灭失登记。
  3.实施土地深度开发整理。新增建设用地和按规定储备的存量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加强城市建设计划与土地储备计划的衔接,按照市场化、产业化原则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条件,提高土地附加值。
  4.实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测算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分别编制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城郊各区和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及各类建设用地指标。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按照求大于供的原则编制。严格控制分散零星建设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开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试行法定图则,引导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5.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供地方式,由市场决定投资者,市场决定地价。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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