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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我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中心城区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土地出让,以及出让土地的首次转让,均进入市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其它类型的土地交易也应逐步纳入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城郊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开发区土地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指导下,按照“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的土地交易工作.单位法人独立宗地上的房产整体转让,涉及划拨土地的,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房产转让;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关手续的,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管理 1.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力度。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外,其它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进行营利性经营的,应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其它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也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方式,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2.加强地价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工作。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3.清理土地供应优惠政策。取消或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优惠”政策。对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需要减免优惠的,经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按照“谁受益、谁补助”的原则,实行地价“明收明补”,也可采取年租制、租赁等用地政策予以扶持。
4.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费制”收费。经营性用地实行“熟地”出让。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土地中心缴纳,计入土地开发成本,通过地价收回,有关执收单位不再向土地受让人收取。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5.加强土地收益管理。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补交的土地差价按照楼面地价计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上市交易,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对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行业、在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屋出租以及利用划拨土地租赁的,应收取土地收益金。不改变原批准用地性质,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企业土地资产的,应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土地收益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五)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营造良好的土地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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