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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市(县)、区人民法院要设立老年法庭。要推行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和涉老纠纷案件陪审员制度,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市(县)、区都要建立老年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保证老年人能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体制,形成合力,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计划。根据中央关于“老龄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各级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乡镇、街道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强干部,市(县)老工办配备4至6名专职人员;区老工办配备2至4名专职人员;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老龄工作专职人员,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确保全市老龄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完善老龄工作目标考核和老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的管理体制,使各项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动老龄工作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乡镇、社区老年群众组织(老年人协会)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整体推进老龄工作的合力。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从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老龄工作干部,把对他们的培养、晋升交流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计划。对老龄工作队伍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老龄工作干部的综合素质。
  2.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各地要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养老金和老龄福利事业经费的支出,用于补充基本养老金的不足与老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各级财政要把当地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市级财政继续按每位老人2元的标准安排老年活动经费,各市(县)、区参照执行。实施“星光计划”所需经费按地方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坚持社会事业社会办,投资主体多元化,制订扶持优惠政策,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老龄事业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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