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
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02]1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做好2002年度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其岗位工作性质和各自的实际情况,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申请,经流动站或工作站及设站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并审核公布后,由设站单位的法人代表直接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前和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二、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以下通称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今后将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推行注册登记制度。近期可先对高级职务资格进行定期复审。凡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一定的工作量,有新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具体分值由各市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的,其资格可继续有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暂缓登记,并给予一定延长期。延长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省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复审;市直以下单位的,由各市人事局复审。复审不合格应取消资格的,报省人事厅办理手续。各市、各部门今年可先安排在一定范围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三、加强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评审质量,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需加强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凡收入到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库的专家,必须参加培训后,方可出席评审会议。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如何严格和准确掌握评审标准条件、严格执行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可由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
四、改进评审方法,完善评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