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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赣府字[2002]24号 2002年5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对危险化学品从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及5月14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下大力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治久安。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根据《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以及液化气体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场所及设施、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作坊要停产整顿;其他各类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严格进行整顿。省内禁止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同时要采取淘汰、替代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氰化物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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