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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等经营条件、从业人员素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从严审查有关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要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和车辆检测。要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要坚决禁止在河流、湖泊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中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验制度。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购买等各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和发领、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市、县(区)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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