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今年5月开始,年内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个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要求。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个月)。
各地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的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要的危险源数量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逐项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写出报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或重新申领。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4个月)。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经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以恢复生产;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有关规定,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个月)。
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即县对乡(镇)验收,市对县(市、区)验收)。各设区市和有关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验收方案并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以上四个阶段的工作可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或交叉进行。对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可随时验收;对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地市和单位,要责令其进一步整改,促其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