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经贸、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监察、供销、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同时,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深入进行整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注意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要通过整治,确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协调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省政府成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全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修订或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或标准,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根据国家经贸委《
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