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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8、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做到多管齐下。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并结合今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普及安全知识,宣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六)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省政府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要把整治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对因失职、渎职、腐败等行为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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