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2]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事故的报告、查处、统计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二、工作程序与职责划分
(一)事故的报告
1.各行各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无主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逐级转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3.事故受伤人员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及时补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事故的抢救
1.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若不具备医疗条件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护或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2.企业发生死亡1至2人的事故,县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企业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应立即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其同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