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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3.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在移动前进行拍照,并做出标志,进行详细记录,绘制出事故现场图。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县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可参与调查。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系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系市属及其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均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按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
  3.成立事故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系县(市)、区属以下企业的,调查组组长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系市属及其以上企业的, 调查组组长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或省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按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无主管部门企业(含无主管的“三资”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该部门委托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三资”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无采矿许可证矿山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担任;矿山以外的乡镇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4.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时限。
  (四)事故的处理结案
  1.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处理。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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